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75元,由原告周**负担,本裁定生效之日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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