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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某某信息**公司与被告董某某、韩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某某信息**公司与被告董某某、韩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济*某某信息**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济*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济*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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