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兴城市福苑山**限公司诉被告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本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城市福苑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辽阳天**有限公司诉辽阳**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兴城长**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王*、王**、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阳银**沈阳分行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通辽万顺达**公司、宁城**限公司、黑龙江农**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南**限公司诉滨州**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苏**集团东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辽阳县河栏镇张家村第六村民小组诉被上诉人阳县河栏镇张家村民委员会、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税铁军与被上诉人祖*、被上诉人王**劳务合同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关*与于**、王**、张**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