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应审查双方间是否具备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对于被告主张已偿还借款的,应由其举证证明。原审认定刘**之女张*与王**离婚时分得的27万元已包括本案的20万元欠款,刘**与王**民间借贷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因刘**与张*系两个独立民事主体,原审依据张*分得的27万元认定王**与刘**之间权利义务已经消灭,依据不足。在重审时法院应指导双方当事人在充分举证后,进行综合认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河人民法院(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河人民法院重审。

刘**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