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孙**、张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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