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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辽阳县河栏镇张家村第六村民小组诉被上诉人阳县河栏镇张家村民委员会、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辽阳县河栏镇张家村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张家村六组)与原审被告辽阳县河栏镇张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家村委会)、原审第三人何存财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辽**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辽县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原告张家村六组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家村六组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何存财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家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告张家村六组一审诉称:原告系辽阳县河栏镇张家村第六村民小组全体村民,第六村民小组的果园于2000年3月1日由张**会谷书记主持,由第六村民小组村民讨论同意将六组的车道沟果园,承包给何**,当时小组村民讨论同意承包期10年,而在签订合同时,写了20年,到2020年3月1日止,当时村民也没有发现,2015年4月7日现任小组代表刘**被选为第六小组组长,刘**担任组长后,向张**委会要来果园承包合同书,发现2000年的承包期限是10年承包期,写成了20年,同时发现,2006年4月17日由村当时主任张**又与何**私下签订一份果园承包合同,虽然合同书上说经两委会研究同意,六组村民会议通过决定将六组车道沟果园对外承包,公开招标,何**中标,实际纯属编造,六组村民只是在2000年开会讨论同意承包10年,2006年张**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根本没经陈*讨论同意,何**将2000年村民签字按手印的底根表,时间写成2006年4月1日,这纯属私自改动证据时间,2006年4月17日,承包合同是在第一份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又续签34年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小组的果园没有经小组村民讨论同意,由张**私下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第三人把2000年村民同意承包的签字按手印的底根表拿出来,现小组全体村民一致要求解除张家村民委员与何**2006年4月17日的果园承包合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家**员会与第三人于2006年4月17日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无效。

一审被告辩称

被告张**委会一审未答辩。

第三人何存财一审辩称:一、本人承包的果园在2000年前是由外地人曹**承包的,在经营期间,由于管理不善,果树部分枯死,加上特产税过高,曹**退出承包合同。二、在2000年3月1日由村书记谷**主持六组会议,会议一致同意将果园承包给我20年(有会议记录)。三、在本人经营后五年中,由于果树老化枯死加上特产税过高,每年光特产税1200多元,当时梨又不值钱,卖不出去,多数果树枯病带死,本人也无心经营下去,也想退出承包。四、2005年国家产业化调整,有了相关政策,四荒拍卖,有林转让,号召造林栽树,老果园更新再造,特产税减免了,为了老果园更新再造继续下去,村镇有关政策的支持,本人经过本组村民同意和签字手印名单,在原承包的合同基础年限内,续签合同34年。五、2006年4月17日本人拿着小组村民签字名单到村里找到村主任、会计续签了本合同。六、上述情况属实,请法院明判。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议,同意将张家村六组位于该组车道沟果园承包给何**,于2000年3月1日张**委会与何**签订《承包张家村六组车道沟果园合同书》,合同书的主要内容为:“一、承包地点及范围:涨价村六组车道沟果园,具体范围东至王**、张**私人杂材林边,西至道边,南至小组蚕场边,北至小组蚕场边。二、承包期限:200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日止(即20年)”。2006年4月1日,再次经张家村六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同意张家村六组位于该组车道沟果园继续承包给何**,承包年限为2006年4月17日至2039年3月1日止,三十四年。承包金额为伍仟元,笔下一次性交清且第三人已交清。现张家村六组以2000年3月1日签订合同的期限是10年不是20年,而2006年4月17日签订的合同是在原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签订为由,依法将张**委会及何**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委会与何**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无效。

另查:庭审中,张家村六组增加诉求,要求确认张家村委会于2000年3月1日和2006年4月17日与何存财续签订的合同无效,责令何存财立即将果园返还给张家村六组。

上述事实有合同书二份、会议记录、现金收入收据、证实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两份合同,均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议,一致通过同意将果园承包给何**,并且已实际履行,报请镇政府批准并备案,属合法有效。关于张家村六组诉称2000年3月1日合同签订的年限是10年而不是20年一节,因张家村六组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对于张家村六组诉称2006年4月17日签订的合同在原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签订,且未经过小组的讨论决定合同无效一节,2005年国家号召老果园更新再造的精神,何**在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议,一致通过同意才签订的2006年4月17日的合同,并已实际履行,报请镇政府批准并备案,属合法有效,故对此诉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辽阳县河栏镇张家村第六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100元,由辽阳县河栏镇张家村第六村民小组负担。

张家村六组上诉的请求及理由是:一、上诉人认为承包合同是无效的,此合同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张家村只是第一次召集六组部分代表征求意见,根本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2006年4月17日续包合同,更是没有召开任何村民会议或三分之二一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二份合同均违背土地承包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均是无效的;二、何存财述称两次合同均有会议记录,第一次合同有记录证实是20年,而在庭审中并没有出具此会议记录,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就是有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到现在上诉人也没见到承包期为20年的会议记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定二被上诉人之间所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无效,责令被上诉人将果园返还给上诉人,或者发回重审;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辩称

张**委会二审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何**二审答辩认为:坚持一审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及第二款“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之规定,本案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故对上诉人辽阳县河栏镇张家村第六村民小组在原审的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阳县人民法院(2015)辽县民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辽阳县河栏镇张家村第六村民小组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退还给辽阳县河栏镇张家村第六村民小组。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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