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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兴城市福苑山**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兴城市福苑山**限公司诉被告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本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城市福苑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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