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姜**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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