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吉林华**份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与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生猪养殖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华**份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诉王**生猪养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华**份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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