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生猪养殖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华**份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诉王**生猪养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林华**份有限公司养殖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董**等与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庆**任公司与哈尔滨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吉林省境**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长春**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聂**与马有清、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付*超与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农业**农安县支行与米长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