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万**限公司诉被告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万**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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