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慕忠江、靖宇县四**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合同约定的管辖地为东丰大街115-1栋3门29中门,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长春**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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