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矿业(**任公司诉被告白山市**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案件受理费由白山市**发有限公司负担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通化**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白山市**发有限公司亦同意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化矿**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106元,减半收取117053元,由被告白山**发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