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梅*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5)梅*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48元,退还给上诉人山西**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