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何静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长**赁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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