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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冯**因与被申请人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齐*三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冯**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时没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只是由主审人进行了简单的询问,由于主审人不让多说话,冯**没有机会表达一审存在的错误,从而导致二审判决没能纠正错误。(二)本案二审时剥夺了冯**的辩论权利,没让冯**进行辩论发言。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二审时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问题。本案二审时组成了合议庭,因冯**上诉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故而未进行开庭审理,仅由主审人对冯**进行了调查询问,之后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评议,二审合议庭的这种审理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审对冯**所作的调查笔录明确体现出冯**能够充分行使表达自己的上诉主张等各项诉讼权利,冯**没有机会表达一审错误的情况并不存在。因此,冯**所提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本案二审时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冯**的辩论权利问题。由于本案二审未进行开庭审理,故不存在庭审辩论,更不存在剥夺冯**的辩论权利情况。冯**的此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冯**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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