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限公司睢宁县支行诉被告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睢宁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24日对被告史**涉嫌信用卡诈骗案已立案侦查,该案尚处于刑事侦查期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睢宁县支行对被告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元,全部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