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仲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仲为英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对被告仲**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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