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胡**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对被告江苏天**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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