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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樊**、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樊**、李**因与被上诉人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4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本院依据上诉人李**提供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向其发出开庭传票,通知其开庭时间及地点。该邮件因无人接收被退回。根据《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本案传票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樊**、李**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上诉人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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