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5)连*双民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