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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有限公司与连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研究,上诉人汇**司的申请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不同意缓交。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向汇**司邮寄送达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83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汇**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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