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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连云**有限公司、胥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被告连云**有限公司、胥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连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原告陈*不服,向江苏**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9月19日,江苏**民法院作出(2014)苏*终字第0087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江苏省**人民法院(2013)连民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陈*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其他第三人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900元,减半收取1099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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