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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2014年4月30日21时许,原告驾驶车号苏G×××××车辆倒车时,碰撞到被告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积极配合医院治疗被告,替被告先行垫付医药费3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全部责任,被告无责任,后被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支付被告的各项损失赔偿。因被告承诺在事后向原告返还先行垫付的3000元医药费,所以在交通事故纠纷的案件中,原告没有主张被告返还这3000元医药费。现被告的各项损失已由法院判决确定并得到赔偿,但被告至今仍未返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理拒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先行垫付的医药费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21时,陈**驾驶连云港**程公司苏G×××××号车行驶至连云**出所东边路上,车尾部碰撞到张**致其受伤。经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连云大队认定,陈**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无责。事故发生后,陈**替张**垫付医疗费3000元。这一事实已由(2014)港民初字第1997号和(2015)连民终字第00785号生效民事判决予以确认。被告张**在得到生效判决确认的所有赔偿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没有返还原告先行垫付的3000元。

上述事实,有(2014)港民初字第1997号和(2015)连民终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依法得到所有赔偿,对原告先行垫付的3000元钱的占有无法律根据,应当返还给原告,所以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在事故发生后先行垫付的医药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返还垫付款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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