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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与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傅**因与被上诉人花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2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向上诉人傅**送达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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