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金湖**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金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