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扬**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朱道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徐**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陈*、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限公司与山西省沁**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扬州**限公司与苏州裕**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兴业银**镇江分行与江苏华**限公司、江苏**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华彪**所有限公司与江苏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江苏荣**限公司、江苏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顾**与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钮**与郭*、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