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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与陆**、陆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波诉被告陆**、陆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在确定的时间及顺延的15分钟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雍海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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