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波诉被告陆**、陆启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在确定的时间及顺延的15分钟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雍海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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