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在确定的时间及顺延的15分钟内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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