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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众**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众**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限公司、用友优**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众**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嘉善众**限公司撤回对浙江**限公司、用友优**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嘉善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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