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先临三维**限公司与西安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先临三维**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先临三维**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远**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杭州先临三维**限公司撤回对西安远**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先临三维**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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