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正**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属有限公司、缪凤标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正**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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