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计付与被告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因被告实际并未居住象山为由,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丁*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计付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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