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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为与被告郑*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郑*双支付原告蔡**货款38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网管,在2013年12月12日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网管款38500元,上述货款至今未付,遂成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郑*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七日内支付原告蔡**货款38500元。

本案诉讼费763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具体金额由温州**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温州**民法院,户名: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开户银行:农**市分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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