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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限公司与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温州**限公司为与被告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案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被告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陆续向原告购买阀门,2013年7月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并由被告亲自向原告出具壹份《欠条》予以确认。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分别于2014年9月1日还款5000元、于2015年7月12日还款4000元,余款被告至今未还,遂成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现被告尚欠原告的货款5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给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限公司货款5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5年11月17日起按中**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温州**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112元,由被告翁**负担5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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