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春诉被告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春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的一项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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