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金**与齐**、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于2016年1月7日申请撤回对齐**、肖**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金**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金**撤回对齐**、肖**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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