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日**永嘉分公司诉被告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日**永嘉分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州市**永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永嘉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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