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平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平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