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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阳**有限公司与蔡**、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平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平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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