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叶**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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