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助诉被告温州市**有限公司、方文岁、冯**、冯**、冯**、冯**、黄*、林**、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应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现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预交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