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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李**、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聚诉被告李**、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聚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聚申请撤诉,属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85元,减半收取2292.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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