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齐刘*与黄小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齐刘*于2016年1月6日申请撤回对黄小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齐刘珍申请撤回对黄小河的诉讼,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齐刘珍撤回对黄小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齐刘珍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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