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浙江泰顺**有限公司与潘**、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泰顺**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申请撤回对潘**、施**、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浙江泰顺**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系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的处分权利,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泰顺**有限公司撤回对潘**、施**、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1167.5元,由浙江泰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