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廖**、董**与被告邓**、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廖**、董**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董**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使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