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龚**与叶**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阳**有限公司与蔡**、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温州市**有限公司、方文岁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州**有限公司与温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温州市日**永嘉分公司与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与黄小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