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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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