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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下称原告)孙*与被告(反诉原告下称被告)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彭**于2015年12月18日、原告孙*于2015年12月22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均申请撤诉,是对各自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本院均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被告彭**撤回反诉、原告孙*撤回本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8996元,减半收取4498元,由原告孙*负担。反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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