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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与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廖**、董**与被告邓**、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廖**、董**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董**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使用u003c诉讼费用交纳办法u003e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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