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宝**限公司与被告浙**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宝**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宝**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温州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温州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