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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限公司与商佩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明**限公司诉被告商佩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明**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明**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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