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张*及一审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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